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科教学的指导,促进教学及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学校设立山西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价,提供指导、咨询的机构,致力于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关心学校教育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在职或退休高级职称教师组成。
委员以教学单位推荐为主,由教务处遴选和审定,主管校长聘任,每届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为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委员会内部联络,收集整理各种会议记录、工作资料,协助完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 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业的教师参与工作,选聘条件比照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指导院系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控体系,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指导本科专业建设,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发展规划,就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
(四)监督教师严格遵循师德师风要求开展教学,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推荐、推优、评奖及教学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裁定教学事故或教学工作考核、教学评估、教学评奖等教学管理事务中的争议。
(七)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检查,讨论、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专题工作结束后要有专项报告。委员会每学年末向学校提供一份本科教学咨询报告。
第十条 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为委员的日常工作计取相应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