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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西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作为综合性大学的教育资源优势,创造并扩展学生的成才空间,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培养具有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我校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设汉语言文学、会计学、英语、日语、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等辅修专业。对于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学生,授于“辅修学士学位”。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如下:

一、辅修专业设置

第一条 每学年开设的辅修专业将根据相关学院实际情况及学生报名情况确定。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习自入校后第二学年开始,其它学期不办理报名与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院依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应包括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与主修专业相同。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外校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入校后,修完一学期课程且学有余力者,满足辅修专业具体要求的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三、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在教务系统中报名,每个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九条 报名结束后,开课学院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生成《辅修学生花名册》,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阅报名审核结果。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开课学院报到缴费后,开始其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习开始后,不允许调换其他辅修专业,也不允许再修读其他辅修专业。

四、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以学院为主,由教务处和学院协调进行。开课学院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派任课教师、排课、课程及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录入、收缴学费等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辅修专业报名资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注册、学位资格审核、证书制作与发放、辅修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实行单独编班教学,上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晚、星期六或星期日,辅修专业的课程(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教学要求、质量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相同,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参考主修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山西大学本科生成绩单》,并录入教务系统,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缺考、作弊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由学院决定是否可以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五、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学生主修专业学习结束时,相关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考核结论。

第十九条 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土学位。教务处将辅修学生信息上报省学位办。

六、其他

第二十条 辅修开设学院每学年初收缴辅修专业学费,一并交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