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31 来源: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资源,将学生培养成拥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校近年相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高校达成交流合作协议项目的本科在籍学生,及获国家专项奖学金资助或教育部批准公派到国(境)外高校(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高校)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身心健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对口升学或独立学院学生);
(三)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无挂科;
(四)外语符合国外大学的入学要求;
(五)无违法违纪或受处分记录;
(六)承诺履行与交流学习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七)符合交流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在校园网公布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二)学生报名及学院初审:各学院成立初选小组,接受学生报名,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学生的必修课成绩、外语成绩、培养潜力等情况,科学制定办法,择优选拔推荐。学院初选名单确定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学校审核:教务处审核学生的学籍以及在校成绩等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面试;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公示:将入选名单提交学校,经学校集体研究会议审批同意,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条 选课、成绩及学分
(一)学院指导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及选课。学生选课时应优先考虑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不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不参与我校用于评优、选拔或推荐的成绩排名。
(三)学生在国(境)外课程学习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如对方学校未安排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应在被派出学习前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评定成绩。
(四)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成绩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是否合格,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留存,作为我校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计入个人和学校教学档案。
第五条 派出学习合格认定
(一)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读课程性质、科目和学分数优(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相近的,学校确认其派出学习合格。
(二)对于学校确认派出学习不合格或未完成学业的学生,需补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或教学过程),必要时进行学籍异动。否则不予毕业。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负责出国(境)前学籍、成绩审核及归国后学分认定等相关工作。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学校的联络、学生出国(境)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学杂费、资助金等相关经费的审核。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被批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二)学校指导派出学生办理所需申请材料及相关出国(境)手续,并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
(三)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及学院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促其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不得旷课、旷考等。学生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五)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报到、注册等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递交对方学校所发规范的成绩单(或由对方学校寄回)和个人书面总结报告。由学校确认其派出学习是否合格。
(七)学生因故提前终止学习,需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八)学生出国期间,向学校缴纳全价学费;如保留住宿,需缴纳全价公寓费,退宿则无需缴纳。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山 西 大 学
二○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