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山西大学章程》、《山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
新生因病无法来校学习,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办理。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教务处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均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统一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校施行学分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学分、学分绩点和课程绩点等。
学分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的依据。各专业毕业总学分及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校本通识课等课程学分须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分绩点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的依据。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课程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分按照百分制与五级制分别为9档或5档:
60分以下或不及格(E),课程绩点为0;
60-64分,课程绩点为1;65-69分或及格(D),课程绩点为1. 5;
70-74分,课程绩点为2;75-79分或中(C),课程绩点为2. 5;
80-84分,课程绩点为3;85-89分或良(B),课程绩点为3. 5;
90-94分,课程绩点为4;95-100分或优(A),课程绩点为4. 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课程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条 学校现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与劳动技能模块。课程类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其中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或教学环节。
理论教学板块:
(一)公共课程模块。
必修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军事理论和工程制图等公共必修课。
选修部分为校本通识课,包括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四史”教育、体育俱乐部(阳光体育运动)、创新创业教育等七个课程模块,每个模块内下设若干课程。
(二)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主干核心课程等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组成。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实践教学板块:
(一)公共基础模块。包括军事训练、安全教育、体育等公共必修课。
(二)专业实验模块。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三)实习实践模块。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四)创新实践与劳动技能模块。包括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技能培训、专利发明、园艺绿化、志愿者服务等实践项目。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学分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三、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山西大学本科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D以上(含D)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设计、实验、小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应按适当比例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技能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山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公共体育学院审核同意,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也可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相关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山西大学创新创业相关管理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课外第二成绩单,作为学生课外创新创业能力的展示。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一)学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成绩单。
(二)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等字样。对缺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注明“缺考”、“违纪”、“舞弊”等字样。
(三)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后,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承担单位审核人核对签字,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并由承担单位留存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成绩。
(四)课程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如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正考应在考试结束后下一个学期的第一周内(补考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课程承担单位提交复查申请,统一复查成绩,过时不再受理。
(五)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确认后,如需更改的,应由课程承担单位填写《教师修改成绩申请(审批)表》,在教务系统中发起申请进行成绩修改。
第十九条 学籍异动学生须按照课程成绩管理相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第二十条 山西大学本科生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适当标注。
在校学生出具成绩单通过校园内自助打印机打印,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含外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根据学生请假管理办法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作弊、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四、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须在考试前登录教务系统提起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
缓考学生应参加缓考后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学期初补考,考试结果记为正考成绩。
缓考申请只适用于期末考试,其余考试不允许申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缓考应在课程考试开始前进行申请,考试已开始或考试结束后申请无效。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按缺考处理。
学生缓考申请通过后,不能取消,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期末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课程结束后下一学期的学期初补考。学期初补考仍未通过者,可在后续学年参加不合格课程所对应的学期初补考。公共课程补考由教务处协调公共课教学单位安排,其他课程补考由各课程承担单位自行安排。
(二)实践环节不能申请缓考,也不安排补考。实践环节考试不合格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与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最终成绩记为补考成绩。
(三)校本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参加补考,可重选或再选;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者,由课程承担单位决定是否需要补考。
(四)完全学分制培养学生,若期末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课程结束后下一学期的学期初补考,仍未通过的学生需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修读,考试结果以正考成绩记入。
(五)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返校参加对应的学期初补考。学生应积极联系学院确认补考课程,并在规定时间报名并携身份证参加补考。逾期未报名者不能参加对应补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相应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试:
(一)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的;
(三)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课程绩点为1。
五、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转学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从我校转出的,由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转学条件,报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三)申请转入我校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教务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在校园网站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按照《山西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根据学习成绩排名(限一年级学生),须满足:已修完第一学期全部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该年级专业排名前50%的。
(二)其他情况申请转专业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 对某一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在相关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效证明,转专业后能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
3. 复学后,原专业不存在或未招生的;
4. 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改革或创立试验班的需求,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
6. 其他因学籍异动需要转专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2.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处分的;
4.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5. 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 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以山西省入学当年录取批次为准);
7. 体育类与艺术类之间互转的,体育类、艺术类和其他专业类别之间互转的;
8.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9. 可予退学的;
10. 经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按照《山西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一)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等按照转入专业执行。
(二)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修完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应提交课程认定表,经转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未修过的课程,应在毕业前通过补修的方式修读完成。
七、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不应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须再次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休学一学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学年。考试周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应回家休养或入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二)休学期间本人安全管理由自己和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学习中途如遇创业,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最长为两学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学院审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需外事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家庭、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申请复学。
(二)其他情况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相关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八、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不含校本通识)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相应学期初由所在学院通过教务系统生成预警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后,由相关学院负责寄达学生家长。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48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应当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教务处提交《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非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满足条件的学生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不足其学制年限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 按照《山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四)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0;
(五)毕业论文(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原年级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二)违背学术诚信且性质严重的;
(三)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十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辅修专业的本科生,符合跨学科门类修读,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第五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核查的,学校会同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对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