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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现对以往执行的《山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四)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五)毕业论文(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原年级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原则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毕业当年申请学位;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二)违背学术诚信且性质严重的;

(三)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在校期间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符合跨学科门类修读,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毕业论文(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对所属专业的本科生逐个进行学业完成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规定者,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山 西 大 学

二〇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