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设立山西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本科教学相关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指导,通过跟踪教学运行、指导教学环节、规范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反馈教学信息、指导教师成长等举措,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关心学校教育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在职或退休高级职称教师组成。委员以教学单位推荐为主,由教务处遴选和审定,主管校长聘任,每届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为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委员会内部联络,收集整理各种会议记录、工作资料,协助完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 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学科的教师参与工作,选聘条件比照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师德师风监督:将师德师风考察作为督查首要指标,督查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分别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二)教学秩序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工作重点:教师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有缺课、随意调课等情况;学生是否有迟到、早退等现象。
(三)深入课堂听课: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工作重点: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及行为规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组织及整体效果,重点对新办专业主讲教师、申报各类教学奖的任课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师、重点建设课程授课教师、教学评价排名靠后教师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教学活动参与情况及课堂气氛等,并于课间、课后了解学生的听课感受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分析教学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形成听课报告。
(四)教学各环节专项检查
课程档案:原则上每学年1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课程教学大纲合理性评价、课程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教学环节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学习成效,监控与分析结果是否及时反馈。
实验:随机抽查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检查。工作重点:实验教学的开展情况;实验室利用情况;跟踪检查实验准备、实验内容、实验过程及实验报告,了解实验教师的指导情况与水平、学生实验后的感受及对指导教师的建议,了解院系、教师、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实验教学提出可行性建议。
试卷:原则上每学年1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命题质量;评卷规范情况;试卷归档情况;分数分布与学生学习质量分析。
论文:原则上每学年1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中期进展等环节,跟踪答辩环节,进行全程质量监控;抽样评估论文(设计)质量。
科研训练:原则上按学期开展,由学校统一安排。工作重点:开展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的中期评审和结项验收。
(五)对各院系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完成学校每学期在教务系统中开展的督导评教工作。
(六)协助学校完成其他教学检查、调研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专题工作结束后要有专项报告。委员会每学年末向学校提供一份本科教学督导情况报告。
第十条 委员在督导过程中,应尽可能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督导意见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深入沟通交流为基础,应在尊重教师自主教学创新的原则下,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对学校的教学秩序、课堂教学情况及教学相关环节进行检查,有权对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为委员的日常工作计取相应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