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结合《山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对以往执行的《山西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从我校转出的,由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转学条件,报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三)申请转入我校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教务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在校园网站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材料上报
学生转学材料由转出学校正式行文(含转学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每年7月、12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包括:
(一)《山西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原因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四)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学生拟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证明。
(五)拟转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六)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八)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九)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四、工作要求
(一)学生转学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办法,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学生转学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明各项工作纪律,严查转学资格条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校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专科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山 西 大 学
二○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