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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西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践安全规范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践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实习实践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践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践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践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四条 强化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学院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践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要求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践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2.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习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自联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指导教师、带队老师(或辅导员)是实习实践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是第二责任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教务处负监管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践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或带队老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4.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践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凡违反实习实践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校内实习实践过程管理

1.实习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学生进入实习实践室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

3.实习实践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4.学生进入实习实践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的学生,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

5.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习实践,若在实习实践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需按照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6.实习实践完毕,必须按原样整理好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践及毕业实习的过程管理

1.在选择校外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应慎重考虑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可行性,要选择信誉较好、能够宽以待人的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使学生能够有不断进步地空间,并注意建立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关系,使学生在和谐、安全的氛围中实习。对用人企业有高空作业或不安全因素的工作性质,学生和实习指导老师要主动与学校沟通,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2.各学院应为实习期间的学生、教师购买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实习类型、实习内容及实习单位情况确定,投保范围应做到实习人员全覆盖,不得有遗漏或放弃情况。

3.学生外出实习前,学院应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对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给学生讲清,应与每位学生、实习单位签定《山西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实训安全协议书》。

4.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学院领导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带队老师(辅导员)或学院指导老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实习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5.进行毕业实习时,各指导教师要抓好从学校到实习单位落实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实习单位联系人等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学生;每星期要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

6.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校报告, 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反馈至学院。

第十三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失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学校。

第十六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七条 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岗、往返实习岗位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要求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4年3月